关于做好2023年度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2-10-25 11:22:26           浏览数:0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医疗和意外保险服务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做好我校2023年度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标准

  按照通告要求,2023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我校2022级、2021级、2020级、2019级及2018级建工学院建筑学(5年制)专业等参保学生应按照2023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150元。具体通知链接:

  http://qingdao.chinatax.gov.cn/xxgk2019/tztg/202209/t20220930_74264.html

  二、参保信息采集

  各学院要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学生积极参保,做好参保学生信息采集及核对工作;按要求填写《XX学院2023年度学生医保信息统计表》,对于学生信息错误、缺失,留级、退学、休学(入伍)等情况要据实注明;做好参保学生中特困学生信息统计,按要求填写《XX学院2023年度特困学生国家代缴保费统计表》;对于自愿不参加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各学院要组织相关学生签名确认并留存好纸质档案。

  三、参保缴费

  待参保学生信息录入完毕并审核通过后,学生按照青岛市医保局有关规定自行缴费,缴费方式、流程及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 建立健全大学生保险服务保障体系是学生资助工作重要内容,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需立足政策,耐心讲解,要让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保费缴纳工作。

  2. 各学院要严格依照学校部署,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信息核对和信息采集工作,避免漏报、错报。数据导入系统后,新增数据或错误数据将不能增补和修正。对于因学院工作落实不到位,数据核对上报后仍存在漏报错报情况,导致相关学生不能享受社保有关待遇的,由对应单位承担责任,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按照医保新政策要求,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如果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完成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 各学院要切实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发生。

  4. 各学院于11月1日前将《XX学院2023年度学生医保信息统计表》(附件1)、《XX学院2023年度自愿不参保学生医保信息统计表》(附件2)、《XX学院2023年度特困学生国家代缴保费统计表》(附件3)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邮箱:qndzzzx@163.com)。

  附件:

  1. XX学院2023年度学生医保信息统计表

  2. XX学院2023年度自愿不参保学生医保信息统计表

  3. XX学院2023年度特困学生国家代缴保费统计表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