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3-11-27 08:11:41           浏览数:0

各学院:

  根据《青岛农业大学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青农大党字〔2023〕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生工作实际,现将我校2023年度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二、12月10日前,参加考核的辅导员本人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通过“智慧学工系统-辅导员绩效考核-辅导员自评管理”提交述职报告。

  三、12月15日前,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对辅导员进行满意度评价。每名辅导员参与评议学生不少于200名或所带学生数的50%。

  四、12月20日前,学生工作处对照《青岛农业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达标要求》,对辅导员考核年度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合格达标项

  1.第1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日常工作记录认定(未参加活动且未提交请假条的视为无故缺席)。

  2.第2项中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由学生工作处直接认定;其他部门组织或者自行参加的由辅导员本人通过系统提交参加培训证明材料。

  3.第3、4项由辅导员本人于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谈心谈话和工作周记的全部录入。学生工作处组织逐人逐篇审核认定,如发现存在内容弄虚作假、敷衍糊弄的按不达标认定。

  4.第5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2022年育人工作案例提交情况录入;2023年新入职辅导员本次考核不要求提供育人工作案例。

  5.第6、7、8项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日常工作记录认定。

  6.考核年度在岗时间不足一年的,第 2、3、4 项达标要求根据在岗时间等比折算。

  (二)优秀达标项

  1.第9项由辅导员个人在系统内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认定。

  2.第10、11、12、13项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根据日常工作记录认定

  五、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学生满意度评价和主管部门考核情况认定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并推荐人选参加优秀等级答辩。

  六、辅导员在校内单位借调并同时负责原学院学生工作,参加本次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辅导员在校内单位借调未负责原学院学生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绩效考核,不再发放绩效工资。其他情形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需完成合格达标项8项指标。

  八、心理发展指导中心教师担任辅导员期间绩效考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认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

  九、其他不明事宜,可咨询辅导员发展中心(58957502、58957201)。

  学生工作处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