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6 10:24:52 浏览数:0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医疗和意外保险服务保障体系,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235号令公布实施)、《关于调整2018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3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做好我校2018年度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费额度调整及缴纳
按照《关于调整2018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36号)要求,自2018年度起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调整为125元,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险金支付比例,同年比提高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3)。我校2014级、2015级、2017级参保学生是按照每生每年110元标准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因此今年需再行补交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差额;2016级参保学生应按照2018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125元。
(一)缴纳原则
1、2014级、2015级及建工学院2013级建筑学专业学生:
按照“(学生毕业年份—2017)*15元=应补交金额”的算法补交保险费,如2014级本科学生2018年毕业则需补交15元。
2、2016级学生: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自2016级学生始,青岛市社会保险费用按年度缴纳,故今年所有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2016级学生,每人应缴费125元。
3、2017级学生:
今年所有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2017级新生,需在入学时已缴纳110元的基础上,每人再补交15元。
4、对于已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学生,各学院要组织相关学生签名确认并留存好纸质档案。学校原则上不再统一组织保险费补缴工作,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补缴的由学校协调医保中心后自行补缴。
(二)缴纳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缴纳。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青岛农业大学2016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名单》(附件1),认真做好信息复核工作,依照应按缴纳原则收齐费用,对于信息错误、缺失,留级、退休学等情况要据实注明。各学院要于11月9日前将《青岛农业大学2016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名单》(附件1)(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2016级学生医保保费缴纳情况统计表》、《2018年度青岛市医保保费补交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纸质材料各一份和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集中11月13日一天时间连同学生缴纳费用一并交财务处会计科,并将交费后会计科开具的收据交回资助管理中心。
二、2017级新生保险信息采集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大学生医保报盘模板》(附件2)的格式统计汇总,于11月9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qndzzzx@163.com)。11月14日前学校将汇总数据报城阳劳动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确保落实。建立健全大学生保险服务保障体系是学生资助工作重要内容,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立足政策,耐心讲解,要让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保费缴纳工作。
2、要注重时效,明确责任,确保按时高效做好工作。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时效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严格依照学校部署,认真细致地做好费用补交、学生信息核对和信息采集工作,避免漏报、错报。11月13日数据导入系统后,新增数据或错误数据将不能增补和修正。对于因学院工作落实不到位,数据核对上报后仍存在漏报错报情况,导致相关学生不能享受社保有关待遇的,由对应单位承担责任,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保险年度自2015年起调整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对于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学生,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非集中缴费期内拟补缴参保费用的,需学生所在高校出具证明并说明原因,经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海都借读学生及研究生和本部就读本专科学生待遇相同。
5.各学院要切实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发生。
附件1:《青岛农业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名单》
附件2:2017级新生医保数据报盘模板
附件3:关于调整2018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36号
附件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