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9 16:47:59 浏览数:0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准确把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状况,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公布青岛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农大校字〔2007〕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及程序
本次调整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个别调整”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工部审批的程序进行,上一年度未被认定本次新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青岛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登记表》(详见附件);对于已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要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对于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界定等级不准确的要予以调整,学生名单调整幅度不超过学院现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9%(界定等级调整不包含在内),调整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不超过现有学院在校生数的28%,其中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比例不超过9%。
二、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认真组织,确保落实,严格程序,并将调整后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于3月25日前将已调整完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认定情况调整统计表(均需上报文本文件及电子文档)和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表、登记表(文本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部(处)
2014.3.19